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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美妙的是,依據《憲法》第101條:「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,對院外不負責任。」監院常引用此條文,對院內上下宣導,監委的言行必須對外保密,不得洩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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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打開彈劾黑箱?留存監委的反對意見,似乎是條立即可做的捷徑。若能修改《監察法》,明訂監委不同意見應予留存,並於彈劾案投票確定後公布,讓外界得以一窺此案討論過程,正反兩面意見並陳,也能讓常被批評只被約談一次就定生死的監委調查制度,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。
這種「黑箱彈劾」已不是第一次。2013年7月,監院對時任基隆市長張通榮提案彈劾,4票對8票未過關,第二次彈劾案於隔月提出,6票對6票仍未過關,當時監察院長王建煊就曾公開對此表達不滿,認為監委多由政治酬庸產生,無法行使公平正義,還該屆監委不快,19位監委發表聯合聲明批評王建煊。
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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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委員每人一年領薪近300萬元,配有司機與專車,制度上與行政院部會首長、立法委員平起平坐,但所做事情不如部會首長與立委一般多,還掌握包括立委與部長在內所有公務員的生殺大權,別的不說,光是一項調查約談,就足以把負責任的公務員操個半死。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-06015040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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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重要的是,藉由公布監委的反對意見,得以打開彈劾的「黑箱」,減少政治暗樁在體系中上下其手的機會,降低外界對監委名節的質疑,也讓真正有風骨的監委能名留青史,讓我國特有的五權憲法監察制度,更受民眾的景仰與信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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魔鬼往往藏在細節中。彈劾權的行使,依照《監察法施行細則》第5條規定,以無記名投票表決,過半數決定。亦即,在各方政治角力下產生的監察委員,可在無記名投票時毫無理由,決定被彈劾官員的生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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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政府提名通過的監察委員,對政治宿敵的民進黨籍台南市長賴清德,不是以全票無異義通過,而是以7票對2票通過彈劾,不免讓外界好奇,反對彈劾的這2票,所持的意見究竟為何,讓他們得以在執政當局尚未卸任之前,在可能被得知身份的情況下,甘冒大不諱投下反對票。
高風亮節為尚的柏台御史,為何不能公開他們的「不同意見」呢?張通榮為酒駕關說,吃了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與妨害公務罪,判刑1年8月,但監委高高對張舉起輕輕放下,讓人難以理解為何公務員品格要求,比法院判刑還寬鬆?以澄清吏治為己志的賴清德,為何卻被7:2高票數通過彈劾?那2票反對的意見,外界還無從得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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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委員「成份」在制度要求上也十分嚴格。依據《監察院組織法》第3條之1規定,必須年滿35歲,曾任一任中央民代或兩任縣市議員,或10年以上的司法官、簡任公務員、大學教授、主持新聞事業等,更要求清廉正直、聲譽卓著等等,稱得上是我國資格要求最高的公務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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